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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区伯”,用GPS跟踪区委书记超标车

来源:中国网 浏览:412 发布时间:2015-07-26 19:10

郑绍鑫拍摄的陈新造出入高档酒店的照片
开庭前哭泣的郑绍鑫之妻(黑衣低头者)


  以监督公车私用知名的“广州区伯”区少坤,今年3月被警方以嫖娼名义抓获,并被处以5天行政拘留。很多人怀疑区伯遭打击报复,由此掀起一场舆论风潮,至今没有完全平息。最近,记者又了解到汕头一位权力的监督者郑绍鑫的故事。

 

  用GPS行使监督权的郑绍鑫,被喻为“汕头的区伯”。

 

  用GPS汽车定位器材反腐

身穿警官服的郑绍鑫


  与广州区伯不同的是,郑绍鑫不属于社会底层,而是一名警察,官至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区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不过,他调查官员腐败不是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

 

  郑绍鑫也不像区伯那样专门到大街上调查公车私用情况,而是将一种电子设备安装在被他怀疑的特定官员——汕头市潮阳区区委书记陈新造的公车底盘,利用其定位功能了解他到了什么场所,再赶到这个场所观察他在干什么。

 

  他的调查始于2014年2月。听说陈新造严重违反2012年“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生活待遇的规定),高标准配备公务车辆,频繁出入高档消费场所。为了掌握证据,他在潮阳区政府附近守候,等待陈出现,然后跟踪。

 

  果然,陈新造使用的3.6排量“汉兰达”公车(粤DC2998,排气量3.6)属于高档车,超出规定的配备标准。出乎意料的是,陈新造还套用从交警部门拿来的虚假牌照,频频突破交通规则。这给跟踪带来了困难。

 

  于是,郑绍鑫产生了使用汽车定位设备进行跟踪的念头。

 

  经人介绍,他结识了经常使用这类设备的江西人李宾云,从他那里借到一套“爱车在线”GPS汽车定位设备(简称定位设备),来到潮阳区政府大院,亲自装在这辆“汉兰达”上。后因电池耗尽,又请李宾云操刀,换上另一个定位设备。

 

  通过上述定位设备和自己手机上的配套软件以及手机地图,郑绍鑫发现,陈新造频繁出入海上楼、陶轩酒家、泰和轩、龙胜酒楼等高档消费场所。

 

  有时候,他还赶过去,用手机拍照。2014年4月19日,还用手机拍了一段视频,其中有陈新造等人在陶轩酒家宴请汕头市财政局某领导的镜头。

 

  调查发现,这辆“汉兰达”是陈新造以“原配置车辆损坏在修”为借口,从区委办公室“临时借用”的,一“借”就是半年,被郑绍鑫举报后,又“及时予以归还”。

 

  调查还发现,陈新造可能涉嫌其他经济犯罪,如——

 

  2011年年底,帮助商人郑立平在用地未经变更也未经招拍挂的情况下建设“潮庭华府”房地产项目。这块地2012年9月招拍挂时升值为4.5亿多元,又帮郑立平以1.063亿元成交,致使国家损失土地款3亿多元。

 

  召开各部门联席会议,不顾潮阳区财政局强烈反对,以设立教育慈善基金的名义作出决定,向郑立平开办的私立学校拨付财政资金800万元。

 

  期间,还指使郑立平向汕头市、潮阳区官员行贿约2000万元。

 

  因忌惮盘根错节的官场生态,郑绍鑫没敢实名举报,而是请司机周厚武将超标配备汽车和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的调查情况以及部分证据匿名发布到网上,以期引起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的注意。

 

  然而,事与愿违,他发现,发到网上的帖子不断被删,超标公车近三年的违章记录也从交警部门的网站上消失。他不死心,又匿名寄给有关部门和领导。

 

  后来,他干脆给汕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邢太安发手机短信进行实名举报,并涉及更多的问题。2014年6月21日,邢太安约见他,当面听取他对陈新造的举报。

 

  上述郑绍鑫以私人侦探方式调查陈新造的情节,不仅在郑绍鑫及其妻子的举报信中有反映,在司法部门的文书里也有反映。

 

  总有一个罪名可以套住你?

 

  2014年6月20日,即汕头市纪委书记邢太安约见郑绍鑫的前一天,潮阳区公安分局利用技术侦察手段,查出借与郑绍鑫定位设备的李宾云,将其抓捕,22日以涉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转为刑拘。

 

  但是,警方未起获犯罪工具——安装在陈新造的公车上的定位器材后来李宾云用于跟踪贩私车辆而丢失。

 

  郑绍鑫在举报信中说,这时候他已经感觉到,一张无形的大网正在撒向他。因此,他作出反应,向邢太安投寄关于立即纠正陈新造滥用职权、非法拘捕李宾云的错误行为的实名举报函,邢未回复,只是,潮南区区委书记陈武南很突然地给他打电话,劝他撤销对陈新造的举报,向陈新造赔礼道歉。他未听规劝。

 

  多方证实,随之,纪委、公安局、检察院的人员对郑绍鑫进行全方位调查,调查范围遍及政治、经济、生活作风等各个方面,被调查的人有他的新老同事、新老下属、新老朋友和家人,包括在外地上学的未成年孩子。

 

  调查人员还对郑绍鑫的孩子说,你和你姐姐的通信往来我们全面地监控了。律师针对这个情节说,对未成年、不涉案的孩子使用窃听手段,倒是真的涉嫌非法窃听罪。

 

  9月25日,检察人员以“涉嫌受贿”的名义将郑绍鑫带到汕头市检察院。郑绍鑫说,在那里,检察长和办案副科长轮流开导他,并暗示他撤回举报。

 

  24小时后,即9月26日,汕头市公安局以“涉嫌受贿”对郑绍鑫作出禁闭7天的决定。同日,搜查他的住宅和单位宿舍,扣押并不涉案、依法不应当扣押的举报材料。

 

  9月30日,禁闭改为刑拘,涉嫌罪名从“受贿罪”变为“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简称非法窃听罪)。十几天后,汕头市检察院院以涉嫌非法窃听罪再次立案侦查,并再次搜查他的住宅和单位宿舍。2015年1月,该院指定濠江区检察审查起诉。

 

  半年后,2015年6月9日,濠江区检察分院以两个罪名对郑绍鑫提起公诉,第一个是非法窃听罪(同罪被起诉的还有他的司机周厚武、设备提供者李宾云),第二个是受贿罪。据可靠消息,半年中,“郑绍鑫是否涉罪、以什么罪名起诉郑绍鑫为好”内部争议不断,政法委还为此开会协调。

 

  正式起诉后,郑绍鑫委托国内著名的刑辩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肖霖、彭逸轩为自己辩护。两位律师根据案情决定做无罪辩护。

 

  2015年7月21日。本案在濠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记者参与旁听。

 

  本案是打击报复的产物?

准备会见的李肖霖律师(左)和彭逸轩律师


  庭审显示,控辩双方对本案的事实争议不大,主要争议在于本案是否系打击报复、郑绍鑫是否构成犯罪。针对起诉书的指控,律师认为——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不能成立,因为不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必须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为窃听专用器材,并用它进行窃听;二,必须因此造成严重后果。联系本案:

 

  一,作为犯罪工具的定位设备并未起获,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从同类设备中选取一套代替遗失的设备进行鉴定,这是错误的。另外,郑绍鑫等人并未用它窃听。再者,出具鉴定意见的汕头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并无窃听专用器材的鉴定资质,其鉴定意见的最后落款居然盖有一个莫名其妙的“汕头市公安局窃听窃照鉴定专用章”。

 

  然而,在出具这份鉴定意见之后的2015年5月4日,由汕头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出具的一份说明又明确写道:“我专案组尚未获取证据证明郑绍鑫使用该设备的监听功能对陈新造进行窃听。”而郑绍鑫在定位现场用以拍照、录像的手机,更不是法律定义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二,郑绍鑫的行为没有侵犯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社会危害性。起诉书所谓“对政府造成负面影响,导致部分投资项目延迟或搁置,严重影响机关工作秩序,也对陈新造的身心造成损害”,以及陈新造的证言所谓“明显损害了执政党的形象,是对国家政治利益的挑战”,纯属无稽之谈。

 

  法庭出示的潮阳区包括法院、检察院在内的各主要党政机关34名领导干部(名单略),于2014年9月28日在潮阳宾馆排队为领导——潮阳区委书记陈新造作证,包括陈新造作为被举报人成为本案受害人出证,也将成为法治笑话。

 

  事实上,郑绍鑫的行为有助于国家反腐,具有正面的社会意义。按照正常的思路,应该将他的举报作为官员腐败的线索进行查处;如果举报不实,涉嫌诽谤,举报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但不能够动用国家司法资源为个人(尤其是作为公共人物的领导干部)的名誉刑事立案。

 

  本案属于典型的打击报复。这样的打击报复甚至殃及了李宾云,因为李宾云一再申明,他只知道郑绍鑫是以调查犯罪为职业的警察,并不知道安装定位设备的车辆使用者为何人,办案机关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知道车辆使用者为何人。

 

  从实体以及前面提到的立案过程看,对郑绍鑫涉嫌两次受贿(一次84205元,一次15000元)的指控也属于打击报复的一部分,因为同样的事由早在2006年就调查过,并在该年9月8日潮南区检察院的调查报告中得出不能认定为受贿的结论。

 

  不仅如此,2013年10月,郑绍鑫还在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峡山派出所所长的岗位上被提拔为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提拔时又被全面调查,否定了受贿行为的历史存在。

 

  如同前面介绍过的,本案是市纪委书记邢太安指令立案的。奇怪的是,2014年12月,邢太安已经因为贪腐等问题落马(陈新造的房地产商人朋友郑立平行贿官员2000万元,邢太安也有份),居然还有人认为郑绍鑫的行为侵犯了官员的隐私,以“此风不可长”为由坚持抓、判。

 

  庭审中,公诉人对律师的意见并未作出具有说服力的反驳。最终,公诉人会不会拿出新的证据,法院将作出何种判决,尚不可知。

 

  尾声

 

  一位不愿暴露身份的旁听者在庭间休息时说,他觉得本案提出了三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一是如何界定调查、举报官员的合法性?二是官员是否可以动用刑事手段对付调查者、举报者?三是对于没有坐实的举报,是否应该给予举报者豁免权?

 

  这位旁听者认为,无论作出何种判决,本案都将引发对于这三个问题的思考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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