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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假”流转套退税 空壳链条终现形 ——揭开以黄爽为实际控制人的2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真相

浏览:63543 发布时间:2026-06-26 16:37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移交线索,依法查处以黄爽为实际控制人的2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2023年至2025年,以黄爽为实际控制人的吉林省顺悦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福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悦公司”“福鑫公司”),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2026年1月,税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2户企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25.31万元,暂停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购销双方关联密切 人员交叉任职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上级部门移交线索,反映顺悦公司涉嫌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顺悦公司及其上下游企业涉税信息,发现顺悦公司与其上游企业福鑫公司的企业注册时间十分接近,且均由黄爽担任公司监事,存在人员交叉任职的密切关联关系。

经查,顺悦公司的业务以出口羽毛制工艺品为主,上游的福鑫公司进销项集中于鹅毛收购与工艺品销售,发票显示福鑫公司从自然人唐洪生处收购了大量鹅毛,且下游客户只有顺悦公司一家,单一的上下游关联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惕。

虚构注册地址 开票企业竟是“空壳”

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检查人员赴企业注册地址开展实地核查,发现福鑫公司注册地址实为居民住宅小区,门口悬挂着其他公司牌匾,并无福鑫公司企业标志,屋内也无任何生产加工痕迹,根本不具备羽毛制工艺品生产能力。

鉴于案情复杂重大,202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当地公安、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共同对2户企业开展深入调查。

根据掌握的现有证据,检查人员依法询问福鑫公司法定代表人,他承认福鑫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黄爽,自己与黄爽系朋友关系,仅担任挂名法人,从未参与公司经营。

检查人员随即依法对顺悦公司及黄爽居住地点进行实地检查,在黄爽家中检查出大量营业执照、公章、记账凭证、购销合同、报关单及结汇单据。经过对证据资料的整理归集,发现顺悦公司的下游出口对象为外地某公司,但该公司早已注销,且实际控制人仍为黄爽。“出口货物”并未销售,而是委托物流公司在目的地直接销毁,实质为“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

资金快进快出 “上游”吐露实情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两户企业及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开展资金流分析。核查发现,资金形成“黄爽-顺悦公司-福鑫公司-唐洪生-黄爽”的异常流转轨迹,多笔资金呈现典型“快进快出”特征。

经查,仅2023年10月至12月期间,黄爽的个人账户就收到唐洪生转账88笔,合计194.58万元。面对证据,唐洪生坦言,自己长期从事网约车和外卖配送,既无鹅毛供货能力,也未向福鑫公司销售过任何货物,银行卡及身份证系出借给亲属使用,其本人对资金往来和开具农产品发票事宜毫不知情。

至此,2户企业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链条完整显现。

 

 

违法事实水落石出 骗税难逃严惩

面对证据,黄爽最终承认通过控制上下游企业虚构业务、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除追缴税款外,可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依法对2户企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25.31万元,暂停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目前,已追缴入库涉案税款5万元,剩余税款及滞纳金正按规定进行追缴。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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