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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律师杨在明:以“行政法+”思维重构政企纠纷实质化解路径

浏览:79162 发布时间:2026-04-03 16:42

潮涌东方,征途向海。在企业出海步伐加快、政企关系深度交织的商业新生态下,政企纠纷的化解成为企业稳健发展的重要课题,也为行政法律服务带来了全新的价值挖掘与实践场景,行政法正从单一的争议解决向政企关系平衡、企业发展赋能的多元维度延伸。

今年3月,法律服务领域的盛事——“东方潮涌 到世界去”第四届法律服务业品牌发展论坛暨律新社2026品牌盛典(以下简称“品牌盛典”)在上海盛大举行。来自全国各地及海外地区的律所管理者、资深合伙人、知名专家学者、企业法总、行业组织领导者、法律科技先锋及杰出律师代表齐聚黄浦江畔,通过为期两天的高峰对话、成果发布、产品赛事、公益实践与圈层交流等多元形式,共探行业发展路径,共筑品牌生态未来。

在本次品牌盛典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在明作了题为《“行政法+”赋能政企纠纷实质化解》主旨演讲。杨在明立足深耕行政法领域多年的实践经验,厘清政企纠纷的核心内涵与典型痛点,拆解行政诉讼区别于民商事诉讼的独特杠杆优势,剖析企业出海背景下政企关系的平衡逻辑,并结合真实案例诠释“行政法+”在政企纠纷实质化解中的实操路径。

在他看来,行政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不仅是为中国企业搭建权利捍卫之防线,更是以专业力量推动政企良性互动,让行政法成为平衡公权力与企业权益、助力法治建设的重要纽带。

行政法律服务的核心范畴

行政法律服务聚焦政企纠纷领域,自《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实施三十余年来,行政法律师常代表企业,处理与政府征收方、各类行政机关间的争议,推动该领域法治建设。政企纠纷是企业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关系产生的纠纷,与民商事平等主体间的纠纷存在本质区别。当前常见的行政涉企类纠纷主要包含以下类型:

一是行政协议,其中招商引资协议是企业经营中最普遍的类型,因早年各地招商引资竞争激烈,协议签订较为粗糙,导致违约频发,引发大量纠纷。

二是行政赔偿,其核心问题在于损失量化与行政干预。企业因政府的行政行为遭受的损失,按“填平原则”应获全额赔偿,但司法实践中判决金额往往远低于实际损失。究其原因,企业损失构成复杂,法官难以精准判定赔偿范围与数额,评估、鉴定报告成为损失认定的“技术法官”,但受行政体制机制影响,相关机构很难保持中立性,行政干预现象显著,最终造成企业实际损失与判决赔偿的巨大落差,更不必提企业所期望的惩罚性赔偿。

三是行政许可,我国现有996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涉企检查、行政许可中的不规范行为,成为企业经营的突出阻碍。此外,税务行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也是行政法律师日常处理的高频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的三大独特“杠杆”价值

行政法律师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与民商法律师存在显著差异,这一差异集中体现为行政诉讼的三大杠杆优势。这也是行政法解决政企纠纷的独特价值所在,在处理重大政企争议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一是成本杠杆:民商事大标的案件受理费高昂,数十亿元、数百亿元标的额的案件,其受理费可达数百万甚至数千万元,因此企业面临一审、二审的高额成本风险;而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仅为50元,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维权成本,在解决大标的额政企纠纷中优势尤为突出。

二是取证杠杆:突破民商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义务。该规则可作为诉讼策略设计的重要工具,即便看似败诉的案件,也可纳入整体诉讼规划。在庭审阶段,通过专业的交叉讯问,能够挖掘出关键性的证据、信息与法律事实,推动案件走向反转,实现纠纷解决的峰回路转。

三是效率杠杆:行政权力范围覆盖社会生活各领域,行政法律师可借助行政体系内部监督,实现“借力打力”,解决实际问题。通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其不作为行为提起诉讼,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借助司法与行政的双重压力,高效化解纠纷。如早年农民责任田被施工方垃圾堆放侵占多年的侵权案件,因民事立案、举证问题久拖未决,我们便转换思路,以违法占地为由申请土管局查处,在其不作为后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在法院督促下,土管局积极促成双方调解,不仅让侵权方作出赔偿,更完成了垃圾清理,切实解决了实际问题。

探索政企纠纷实质化解路径

当下企业出海成为发展趋势,从行政法视角来看,政企关系的良性互动与平衡,是企业出海规避风险、实现稳健发展的重要考量因素,而政府的发展职能,是政企关系的核心联结点。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机关除行政管理权外,还承担重要的发展职能。在江南五省一市等区域,发展职能的权重高达七成至八成,企业的发展高度依赖行政机关的政策支持与资源赋能。目前我国企业出海过程中,国企、央企作为排头兵,其背后依托行政权力的支撑,获得了更多政策保障与风险抵御能力;而民营企业出海面临的各类风险更为复杂,更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与制度化的沟通保障。若政企间缺乏良好的沟通机制,企业出海将面临巨大的政策与经营风险,因此,构建政企良性互动的沟通体系,实现政企关系的平衡发展,是企业出海的关键前提。

杨在明认为,政企纠纷具有高度复杂性,单纯依靠诉讼对抗难以实现实质性化解,结合案件实际制定系统解决方案、推动政企协商沟通,是解决政企纠纷的核心思路。如某投资公司与当地行政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由行政机构提供土地使用权、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后因国土空间规划变更导致项目无法推进。案件诉至法院后,在明行政律师未采取常规诉讼对抗模式,而是推动法院向政府发出“一揽子”司法建议,最终政企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又如某地通过会议纪要形式,限制民营企业港口经营权,构成变相行政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律师代理企业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最终复议成功。

在实践中,不乏各种类型的典型案例,均充分印证了行政法律服务对于大中小型企业中,作为政企纠纷解决主渠道的实操价值与独特优势。

以思维重构处理政企纠纷

杨在明认为,政企纠纷的复杂性与疑难性,对行政法律师的能力与思维模式提出了更高要求。“行政法律师的角色定位,绝非简单的法院诉讼打官司,而是需要具备复合型、辩证性与逆向发散性思维,才能适配政企纠纷的处理需求。”杨在明表示:“针对大标的、集体复杂类政企纠纷案件,我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组建了近40个督导团队,搭配不同项目组进行专项承接,同时积极打造全方位的专业支撑体系,以此应对复杂的法律事务处理需求。”

在法律服务实践中,诸多复杂疑难的案件,无法依靠单一法律手段解决,往往需要结合民商事、刑事、行政等多重手段,形成合力才能推动问题最终解决。这也意味着,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需要更多的协作与联动。

他感慨称:“我希望与在座的各律所主任、业界同仁携手,挖掘未来的合作机遇,凝聚行业专业力量,共同应对政企纠纷中的各类复杂问题,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行政法律服务支撑。”

行政法实施三十余年来,在政企纠纷化解中始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法律师群体从最初的单纯代理企业需求,逐步发展为以“行政法+”思维赋能政企纠纷实质化解,核心始终以专业法律能力为依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平衡政企双方关系。

企业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政府治理也需要企业的积极配合,政企纠纷的产生,本质是政企间沟通机制与规则体系的缺失,而非政企的对立。未来,以在明律所为代表的行政法律师群体将继续深耕行政法领域,充分发挥成本、取证、效率三大杠杆优势,以专业的诉讼策略、系统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化解政企纠纷;同时推动政企间构建制度化、专业化的沟通机制,让行政法成为政企良性互动的重要纽带,既为企业稳健经营与出海发展保驾护航,也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持续推进贡献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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